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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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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案Dogecoin狗狗币交易平台 - 狗狗币价格行情,实时走势图处理会带来哪些实质影响?律师的应对思路是什么?

  ,顾名思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当中,对于有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司法机关将将一部分当事人从共同犯罪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起诉和审理。

  有关分案审理的法律规定,是在202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解释》中首次予以明确,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但同时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然而,法律条文的规定相对理想化,但司法实践中的分案决策往往充满了复杂的现实考量。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做出分案处理的决定,可能并非纯粹是出于审判效率的考量,而是掺杂了办案压力、取证局限甚至是办案策略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分案可能会成为影响辩护权、削弱对抗性的手段。

  因此,本文将围绕分案制度进行梳理,讨论司法实践中分案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办案经验提出辩护律师的应对策略。

  希望能够为律师同行以及正在经历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早年间,很多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有众多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非常强,代理不同被告人的多名辩护律师,会形成“辩护合力”,共同挑战公诉方的证据体系,尤其是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庭审,往往会给法庭带来巨大压力。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该文件首次对“另案处理”(即实践中的分案)作出系统规定,被视为刑事分案制度的雏形。从实务背景来看,该规定的出台,与当时的辩护现状、众位辩护律师的齐心合力在法庭上的对抗,不可完全割裂。

  真正将分案审理纳入明确制度框架的,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该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案件进行分案审理:

  第二百二十条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分案审理制度有其适用的前提: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分案审理理由保障庭审效率的同时,也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质证权利。但在实际施行中,该制度的效果与初衷之间,正在出现越来越明显的偏差。

  理论上,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实务当中,往往没那么简单,尤其是邵律师团队办理的主要以新经济、Web3、虚拟货币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我们的办案沟通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办案人员对于所承办的案件往往是第一次接触,对于业务逻辑以及法律应当如何适用新类型、新案件的理解并不充分。即便是案件移送到法院,很多办案人员的认知水平其实并不具备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专业能力。

  那么这个时候,分案就可能成为一种办案策略:将一部分地位作用较轻的被告人先分案起诉到法院,并和这部分被告人沟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暗示可向法院争取缓刑或从宽处理,为了尽早的拿到一个确定性的结果,避免长期羁押,这部分被告人倾向于认罪认罚。

  但是问题在于,这些因分案形成的有罪供述和既判力文件,通常会在后续未分案的共同犯罪审理中,被作为指控他人的依据,形成事实上的“预设定性”。

  对于后续被告人而言,这就不是“审理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如何突破前案叙事框架”的问题。这本质上会削弱庭审的公正性,制造“未审先判”的不利局面。

  在分案处理后,辩护律师通常只能查阅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卷宗,而无法查阅可能与本案存在强关联的重要证据、供述、证人证言等。这样一来,公诉机关和法院拥有了“上帝视角”,而辩护方的信息却被切割和分层。这会直接导致:一些关键事实因缺乏对照、无法核实而“死无对证”。

  举例来说,在邵律师办理的某案当中,看到卷宗当中特别附了一份被另案处理的当事人B的口供,指控了某些对我方当事人的不利事实。对此,当我就这些事实向我的当事人A核实时,A表示,TA与B的关系很好,按照A对B的了解,B不可能做出这种陈述,并且B的陈述内容也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果分案审理的被告人不出庭,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都没有向其发问,核实事实的途径。卷宗当中所形成的笔录,并不等于B在法庭上会作出何种事实上的陈述。我们仅通过笔录,无法判断B是否遭受非法取证,其陈述是否真实自愿。

  综上,我们能够看出,基于以上分案审理所带来的问题,会导致辩护人难以掌握全案事实,无法进行有效辩护,破坏了辩护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削弱了庭审的对抗性和实质性,也不利于法院查明全案事实真相,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导致的“未审先判”,变相剥夺了后案被告人的辩护权,形成有罪推定,削弱司法公信力。

  对于分案审理可能带来的诸多弊端,最高法、最高检早在1984年就注意到,并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当中提到:

  三、为什么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须坚持全案审判?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而且会造成死无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由此能够看出,同案同审是基本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袁长伦面对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1]当中,其也提到:“并案审理是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分案审理通常是考虑到,例如,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到案时间不同,如果同案审理会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为了不过分延迟案件,会采取分案的方法”。

  同时,其还提到,“客观上说,对于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法院如果先对一部分被告人定罪判刑,形成判决后,会对其他被告人在庭审时交叉询问、当庭质证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审结的判决会成为新的依据,而纸面文字和当庭证言是有区别的”。

  通过其描述可以看出,分案制度其实制定的初衷在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避免部分当事人被长期羁押。但其也提到,分案审理其实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对于后续接受审判的当事人来说,难以做到公正审理。

  例如,在邵律师办理的一些Web3刑事案件当中,对于全员取保,无人羁押的共同犯罪案件,仍采用分案审理的方式,原因何在?这难免引人遐想。

  2019年,上海市二中院法官助理伍天翼撰文表示[2],“将认罪认罚的同案犯指证作为认定不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据,存在有罪推定之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判决结果有影响后案判决结果之嫌”。

  根据实战经验总结,当刑事案件被违法分案,作为辩护律师,可以有如下应对策略: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二款,“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这为并案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69条,“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因此,辩护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要求被分案处理的同案被告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

  如上文所述,案件被分案处理后,辩护律师看到的卷宗,往往只是一部分,当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要求查看全案卷宗,但是否同意是由办案单位决定,,如果办案单位不同意,那么折中的解决方案就是和另案法官沟通旁听另案庭审,以尽可能获取关联证言、指控逻辑及证据内容,为辩护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基础。

  检察院具有监督职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因此,对于办案机关违法分案处理的清晰,申请法律监督,也是合法的解决方案。

  对于被告人众多、辩护律师众多的案件,合并审理意味着冗长的庭审、激烈的对抗和复杂的程序问题。所有,在实践当中,某些法院为了快速结案,提高结案率,可能倾向于分案审理,将大案化小,将强大的辩护阵营分割成孤立的个体,以此来降低庭审驾驭难度。

  但是,这导致的后果是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牺牲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并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

  对于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一宗案件的裁决足以影响其人生走向,甚至决定其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分案制度时,应始终回到制度设计的初衷:以程序公正为前提,以事实查明和裁判准确为目标。唯此,司法裁判的结论才能经受审查,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会认可,司法公信力方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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