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ecoin狗狗币交易平台 - 狗狗币价格行情,实时走势图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运行中监管探析(v)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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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监管 谢灵心 孙启明 通信地址 谢灵心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专业 Q币为例,揭示了网络虚拟货币由于本质定位的动态模糊性引发的系统性的问题并从监管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虚拟货币 本质 监管 The Essence and Regulation of Network Virtual Currency Xie Lingxin Sun Qiming Abstract:This study, by comparing network virtual currency and legal tender and analyzing monetary attribute of the former, concludes that virtual currency is an online merchant with functions as quasi currency. Nowadays, the commodity attribute of network virtual currency is weakening, yet the monetary attribute of it is strengthening. This tendency depends on extended range of application, gradual identity of management level, and uniform currency issue by supervision and standardization. Using examples of Da Jia Dian and Tencent, this study also exposures the systemic problem of network virtual currency, causing by its dynamic fuzzy essence. Finally, this paper gives some regulation advices against each problem. Key words: Virtual Currency, Essence, Regulation ? 网络虚拟货币目前仅仅表现为网络企业发行的用于购买网络虚拟商品的电子处置与支付工具,由于其只用于网络,也称为网络货币。由于网上银行的兴起,电子货币可以在网上进行流通,似乎也可以称其为虚拟货币。也有人把逐渐广泛使用的公交一卡通等有限用途储值卡上的储值也称为电子货币。“电子”一词有网络、虚拟性的含义,而“虚拟”即处于网络中的无实体状态。正是由于电子、网络、虚拟含义的互相交叠,学术界对虚拟货币、电子货币、网络货币的定义及引用纷纭不一。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 目前对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及其关系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李翀2003)。他认为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是指在磁条、电子线路或互联网中的无形的货币,如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网络货币等。而虚拟货币(virtual money)即 根据发行主体和流通范围虚拟货币主要分可为两类:一是狭义虚拟货币,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如现在广泛使用的Q币,人大论坛币,即网络虚拟货币。二是广义虚拟货币,除包含狭义虚拟货币外,还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Internet等)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即无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广义虚拟货币中的一种,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的电子信息形式,可以广泛的被除发行者之外的地方接受。虚拟货币不属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本身并不是货币,只是一种支付工具,具有货币的支付功能属性,同时也具有商品的属性。但并不具有储藏价值、流通手段。在类似公交卡、商联卡(仅用于特定商场购物的储值卡)中的电子货币,虽然储存的是电子化的法定货币,但由于其不能进行广泛的支付活动,因此不能称之为电子货币,本文定义这类货币为有限用途电子储值。 二、网络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本质区别 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电子表现形式。它之所以要与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严格区分开来,是因为网络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与法定货币相比,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以下七个方面的本质区别。一是发行主体不同。现实法定货币的唯一发行者是“央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它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而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网络服务商,如Q币的发行者是腾讯公司,百度币的发行者是百度公司。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权利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非权威性。二是发行目的不同。法定货币是政府强制流通的货币,是众多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等价物特征,可以为全部商品交易提供统一的价值,是降低商品交易费用的工具。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运行商为了降低用户购买网络产品及服务的交易费用,刺激用户购买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而开发的新型支付工具。通过便捷用户购买和支付的途径,达到提高自身营业利润的目的。不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等价物特征。三是获取方式不同。现实法定货币可以同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的特殊性源于其内在价值可以体现被交换商品的价值,这是因为货币同被交换商品包含了等价的抽象劳动。因此现实法定等量货币的获取都是与等量劳动挂钩的。然而网络虚拟货币的获取则不同,它是由用户向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商用现实货币购买获得,与劳动价值无关。四是法律关系不同。合法持有的法定货币即享有对该法定货币的物权和所有权。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适用物权法。而网络虚拟货币只享有对该发行公司的债权,属于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只适用合同法,不能适用物权法。五是交换机制不同。现实法定货币可以实现商品和货币的双向流通,即货币可以购买商品,卖出商品可以换回货币。这样的关系协调了货币需求量与货币供给量,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条件。然而购买网络虚拟货币不能进行双向交易,没有退出机制。即用户一旦购买了网络虚拟货币,没有官方渠道可以卖出或退回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回兑为法定货币。六是发行限制不同。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供给量取决其基础货币供给及相应货币乘数,中央银行应根据中央政府债权净额、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债权、对外金融资产净额等确定基础货币供给量,并根据不同货币层次流通速度及货币乘数最终决定货币供给。法定货币供给应服从一国宏观政策调控目标。而网络虚拟货币供给则分别由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其虚拟货币发行数量则完全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的,服从利润目标。七是使用风险不同。网络货币的风险大于法定传统货币。传统法定货币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货币,而网络货币则由于是不同机构自行开发设计,其担保要依赖于各个发行者自身的信誉和资产。与现实法定货币相比较,目前的网络虚拟货币无需应对提现,实行完全零准备金制度,再加上互联网提供的便捷支付加快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速度,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具备无限扩张能力。一旦这样就会造成网络虚拟货币和其它虚拟物品不断贬值,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通过表1归纳的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比较可以得出,无论从发行和流通机制还是法律地位,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与法定货币完全不同。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取代法定货币,也不是法定货币的电子表现形式。 表1 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本质区别总结 发行主体 发行目的 获取方式 法律关系 交换机制 发行限制 使用风险 法定货币 中央人民银行 购买商品 服从宏观调控 通过劳动获取 所有权、物权 货币、商品双向交易 法定货币仅由中央银行发行;其发行数量取决于基础货币量和货币乘数 国家信誉担保,有准备金,风险低 网络虚拟货币 网络企业 方便购买网络虚拟产品及服务 用户向发行公司购买 债权 与法定货币以一定比例兑换;发行者与持有者间单向流通 由网络企业发行,发行数量及方式无限制 发行者个体信用担保,无准备金,风险高 2)从本质看,网络虚拟货币在虚拟世界这一特定领域内充当一般等价物,在现实世界不能流通。在现实中,网络虚拟货币只是企业发行的所谓的“货币商品”,因此网络虚拟货币并不是货币,其仅具有部分货币职能。更多的是一种功能和属性相对特殊的商品。 表2 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职能 价值尺度 流通手段 支付手段 储藏手段 世界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 无 有限的流通 有限的支付 无 无 本文认同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是本质属性,而其类似货币的属性是衍生属性的观点(李乐2008)。因为用虚拟货币购买网络商品和服务很类似于物物交换而不是真正购买。目前的网络虚拟货币的真实属性是网络运营商针对其各种相关服务为用户提供的一种商业性支付手段,而非金融类支付手段,实际上只是某系统内部使用的具有价值尺度的一种的有限支付手段,即类似于用学校食堂的饭卡或者提货凭证等特殊商品进行支付。因此本文结论性的认为:网络虚拟货币是具有准货币职能的网络商品,同时具有商品属性不断弱化、货币属性不断强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取决于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扩大和管理层的渐次认同、加强监管并使其不断标准化的统一发行。 四、我国网络虚拟货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系统风险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使用便捷、安全,逐渐成为网民进行网络支付的最佳选择,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规模也会随之不断扩大。然而现实中虚拟货币的支付体系是不完善的。随着新型网络虚拟货币的不断产生,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面临更多的挑战。比如在“大家点”的电子产品拍卖网站上,欲参加竞拍的用户需先购买“拍点”,然后再选欲拍产品出价。每个用户每次出价会消耗一个“拍点”,商品成交价也会随每次出价而微幅上涨。当竞拍倒计时归0时,最后出价的用户便赢得该竞拍,获得以当时的成交价购买该产品的权利。一个“拍点”的价值是两元人民币,购买拍点后无法再兑换回人民币,但未使用的“拍点”和在竞拍过程中消耗的“拍点”可以在网站内部换购现实商品。尽管在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但并未规定除了游戏运营商之外的网络运营商开发的网络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与现实商品发生交易。这就可能引发“黑市交易”。随着此类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网络虚拟货币系统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单向流通引发市场混乱。随着网币使用功能的延伸和使用基础的扩大,网民手中多余的虚拟货币,一般只能闲置不用或者通过各类交易平台出售或交换多余的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逐渐在官方的单向兑换市场之外,又形成了一个非官方的双向流通市场。网络虚拟货币地下交易市场又处于无序运行的状态,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有可能被任意扩大,与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这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破坏货币流通秩序。另外,一些交易商甚至通过地下交易市场低价收购再加价出售而牟取暴利。网络上甚至出现了虚拟货币的“倒爷”、“钱庄”。因此,回兑机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 (2)操作简单导致安全问题。网络虚拟货币在使用高效率的同时引发了安全问题,过于简单的操作容易产生漏洞,使得虚拟货币极易被盗。同时由于盗取虚拟货币有利可图,一些不法人员便乘虚而入,实施网上盗窃。以Q币为例,在371安全网上提供的与QQ盗号相关的软件达932个,且随着QQ软件的更新与升级,盗号软件也在不断更新。黑客盗取QQ账号后在网游中用充值游戏币的方式完成Q币的“转账”过程,之后再到二级市场上低价卖出游戏币。目前这种情形呈愈演愈烈之势,急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 (3)虚拟财产维权问题。尽管网络虚拟货币系统的使用面临严重的安全问题,但由于目前对虚拟货币管理缺位,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由于网络运营商的经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关门或倒闭,持有该公司发行虚拟货币的网民就会有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将有可能承担相应损失;二是目前国内法律对于个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用户的失窃被盗,报案后执法机关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4)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正是由于网络交易很难监管、取证和处罚,网络虚拟货币能够进行远距离转移且具有很强匿名性,因此很容易被利用到犯罪活动中去。在一般性的网络增值业务中,网币使用后即消失。然而在带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中,网币作为虚拟的筹码会通过玩家的输赢而产生相应的增减,而增值的部分又可进一步兑换回人民币,这其实就是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另外,利用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的例子也时有发生,其洗钱成本要低于很多其他的洗钱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 (5)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有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和使用规范的缺乏可能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执行,使国家利用货币政策来保持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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